2019年12月王佩在(2019)陕09民终886号判决第10页里以我向男方约定在购房未果后向对方返还4万元房屋预付款书面约定为由,判决我给予男方离婚费用4万元。而我从未写过这样的约定,在整个庭审以及案卷里也都没有提及出示过予以返还对方4万元预付款的这个书面约定,在我向其申请出示这份约定不得的情况下,我就开始向该单位不停的进行反映,至今连负责受理人员的面都不曾见到,隔一天就过年了,我今天得到的回复是让我年后再来询问。不知到大家有没有信访的艰难史?有没有能够信访得到回复的经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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